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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落地桂林 符合条件者今起可到相关部门申请办证

1月1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广西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这就意味着从3月1日起,我市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政策在桂林“落地”后,市民如何申办生育证?条件、程序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针对市民和网民关心的问题,记者昨天进行了采访。

   五类人群可在我市申请办证

   来自湖南的申志强在桂林市区经营一家装修公司,5年前和一名桂林女子结婚,现在有一个4岁多的女儿。这些年,作为独子的他一直想再生个孩子。

   在知道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志强和妻子商议生第二个孩子,但他也有些疑惑。申志强的户籍在湖南,妻子户籍在桂林,相关手续怎么办理?要去湖南办还是直接在桂林办?

   这些问题,不仅是申志强疑惑,这也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哪些对象可以在桂林申请办理生育二孩的手续?

   市人口计生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介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五类人群可在我市申请办证。

   第一类:夫妻双方户籍在桂林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类:女方户籍在桂林的,男方户籍在外省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类:男方户籍在桂林的,女方户籍在外省的,也可以在本市办理,但有个前提,就是女方户口所在的省市还没有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如果女方户口所在的省市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第四类:女方户籍在桂林的,男方户籍在广西区内其他市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类:男方户籍在桂林的,女方户籍在广西区内其他市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按照规定,申志强的妻子户籍是桂林的,属于第二类人群,他们可直接在桂林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办证要准备这些材料

   1月中旬以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来电,咨询如何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问题。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科相关负责人说,符合在我市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要包括夫妻的基本情况(夫妻双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子女情况)和夫妻的生育意愿。

   该负责人说,申请人提交完申请,就可领取《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并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据介绍,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按规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当然,如果申请者材料齐全,可即来即审,对符合生育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育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如在2014年3月1日零时前怀孕尚未生育,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后生育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二孩生育手续。在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的,属违法生育,仍按原规定处理。原来已经处理的继续有效。

   “二孩生育证有效期为2年,如果申请人在办完证2年内,因各种原因,没有生育的人,申请人可到发证机关进行换证,不需要重新申请。”该负责人说,桂林在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方面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据介绍,今天是单独两孩政策在桂林施行的第一个工作日,17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已提前准备好,并专门开设有“绿色通道”,为前来办证人员提供咨询和办证。

   便民措施与奖励政策有变动

   在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中,相关部门有哪些便民措施?原来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还继续执行吗?

   记者昨天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便民措施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实行即来即审;限时办结;特事特办。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该负责人说,另外,实行人性化管理,有些事要特事特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办计生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在奖励政策方面,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另外,自治区决定从2014年1月起,将女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人每月伤残的310元、死亡的335元统一提高至860元。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扶助。今后,随着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扶助标准还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标准。

   多种情形可认定“独生子女”

   据了解,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了。

   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对于独生子女这个定义,有些网友感到疑惑,特别是那些父母辈再婚重组家庭的,原本可能是独生子女,结果又多了一个或者几个兄弟姐妹,那他们还算是独生子女吗?

   市民刘女士就对自己是不是“独生子女”感到困惑。刘女士说,父母在20年前就离了婚,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之后母亲没有再婚,而父亲不久之后又结了婚,在广东那边组成了新家庭,且生育了一个小孩。刘女士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属于独生子女?

   据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也就是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类似刘女士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父母离婚后,孩子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一方没有再婚再育,可另一方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那么,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孩子就不属于独生子女,因为这孩子有个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据介绍,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两种情况也算是独生子女。比如,夫妻没有生育过子女,也没有继子女,但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是属于独生子女;已合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其中一个子女在生育下一代前死亡的,存活的另一个也算是独生子女。

   单独两孩带来的人口增量可控

   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根据我市单方独生子女情况调查,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共有50000多人。全市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现有14000多个,其中已生育一孩的有9400多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这部人可以很快生育第2个孩子)。考虑到政策出台时间、生育意愿、取消节育措施后恢复时间、批准办证和怀孕时间等因素的影响,2014年符合生育条件对象生育孩子的人数相对较少,2015年可能会出现生育小高峰,新政策实施不会造成人口猛增。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单独两孩政策坚持的原则是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和协调发展。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

   另外,也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单独两孩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期待,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

   该负责人说,在政策实施初期,带来的出生人口增量和人口总量的增加,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压力,但总体可控。在开始实施的三五年内,在城镇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配置会造成一定的压力,给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挑战。由于政策带来的人口增量数量可控,只要卫生、教育、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的效应加强跟踪分析,提前规划布局,强化管理和引导,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带来的各种挑战可得到稳妥、及时的化解。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记者 梁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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