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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逍遥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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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发布2013年十件经典维权案例 警示消费者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法》将正式实施。市消协发布了2013年十件经典维权案例,以警示消费者。

   据了解,去年我市消费投诉热点集中在汽车、格式合同、数码产品,小家电、假酒、农资和商家虚假宣传等方面,剖析这些经典案例,愿更多消费者能从中借鉴维权知识和手段,共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修不好”的发动机

   2012年10月,蒋先生将自己的“圣达菲”越野车送到恭城银翔汽车修理厂,大修发动机。12月底,厂家称车修好了,蒋先生付给修理厂14975元。可他拿车没多久,车不得不又回厂返工了一段时间。

   2013年2月19日,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蒋先生将车拖到桂林圣达菲汽车特约维修站检查发现,该车发动机仍然有严重问题,修理又花了3个月,共花费38000元。

   蒋先生认为,恭城银翔汽车修理厂没有修理该车发动机的技术力量,引起二次维修是因为第一次维修不当造成的,因此修理厂应当承担第二次修理的全部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被投诉的恭城银翔汽车修理厂认为,自己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只答应退还第一次修理所收费用,不应承担更多的费用。

   经过恭城消协和相关部门的调解,恭城银翔汽车修理厂一次性支付蒋先生24000元。

   消协提醒:

   汽车维修应注意对维修内容心中有数。做好维修费用的询价比较,记录汽车送修前的状态,防止被重复收费。消费者一旦发现汽车维修商存在擅自增修项目、欺诈列项、修理不当等行为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二:节能补贴不兑现

   2013年5月2日,邓先生在桂林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风行景逸,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该车属“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购买后可以得到3000元的财政补贴,但不能马上返还,而是要求他在厂家回访的时候,先谎称已拿到补贴,然后等厂家把补贴打到销售商账户时,销售商再给消费者。

   邓先生同意后,先把车提回了家。直至当年10月,购车近半年,3000元补贴却迟迟没有交到邓先生的手中。

   市消协认定,东风风行桂林广龙4S店要求消费者谎称已拿到补贴,再从厂家获取节能补贴,已违反相关规定。经过调解,该4S店立即将3000元财政补贴付给邓先生。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详细了解该款车型是否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及补贴的具体发放程序和步骤,并要求经销商及时支付,如果发生该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应该及时向12315或消协投诉。

   案例三:翻新的“苹果”手机

   2013年6月19日,单先生花1670元在某通讯运营公司桂林一加盟店参加“购买苹果4,宽带免费用两年”活动。不过他发现,到手的手机为2012年2月已过保修期的手机。

   市消协受理后,在协商中,该通讯公司负责人首先向单先生表示了诚挚的道歉,愿意对此事给单先生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市消协指出,该加盟店此行为涉嫌销售翻新机,属于欺诈。

   最终,该通讯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赔偿消费者一台全新的行货苹果手机。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通讯服务时要注意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情况,不要被眼花缭乱的套餐服务或省钱的噱头迷惑,选择基本的、实用的服务项目;其次要特别警惕不知情或者捆绑的收费服务项目,该拒绝的要拒绝。若是参加套餐购机活动,要了解手机的供应商是谁,注意手机质量,最好保留好合同、业务开通等相关票据资料,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

   案例四:沙发退订起纠纷

   2013年3月31日,市民詹女士在沃尔玛居品尚“宝丽格”专柜购买沙发,与商家签订了“统一销售合同”,还交了3000元定金,后她发现该合同没有加盖公章,且在人员签名上存在问题,怀疑这份是虚假合同,于是提出退定金,但商场只同意退2500元。

   协商不成后,詹女士开始在QQ群对此事“吐槽”,宝丽格公司则在詹女士所居住的小区贴了一封《致科大全体教师公开信》,写有科大某位教职工通过QQ群、贴小广告等方式不断散布针对公司的不实言论,引起双方矛盾升级。

   市消协不断调解,最终宝丽格公司一次性退回詹女士定金3000元;双方于退款后两天内主动删除与此事相关的微信和微博;詹女士在科大QQ群内公布此调解协议书;宝丽格承诺不再对詹女士追讨名誉及财产损失。

   消协提醒: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均不要采取过激的言行。若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五:“霸王”购车协议

   2013年3月2日,秦先生与桂林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协议中定于4月2日提车。但3月28日他却被告知,无法按时提车。

   秦先生细看这份购车协议发现,其中规定,该销售公司通知消费者三次而不去提车,没收2000元定金,而车不能按时交付仅是退2000元定金,属于不合理条款。

   灵川工商人员介入后,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不合规范的格式合同,并处以3000元罚款。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交付定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担保法》对双方的约束,并注意经营者提出定金的比例,若有违法,可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案例六:不合格有机肥

   2013年3月6日,孙先生、康先生等4人在永福老兵农资经营部购买了虾肽氨基酸精制有机肥总共356包,每包的价格是105元,总价值37380元。

   4人按包装说明给自己种的砂塘桔施肥一个多月后,就出现树叶发黄、烂树根等现象,并掉了一部分果子。孙先生等人怀疑有机肥中含有对果树根系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与代理商洽谈多次,都没有妥善解决,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委托权威检验部门对该有机肥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有机肥为不合格。

   最后经调解,老兵农资经营部退还孙先生等4人农资购货款、人工费及运费、后期护理补偿款共计70000元。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应当注意:到正规商家购买,保存好购货凭证;购买的农药、种子、化肥使用后,应将包装袋及说明书保留一定时期;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投诉电话12315。

   案例七:不一样的“金六福”

   2013年5月30日,胡先生在万福路玖零壹超市花1440元购买了六件三星金六福酒,给孩子办婚宴用。在婚宴上,胡先生和宾客都觉得酒的味道很淡,而且喝了不舒服,怀疑是假酒。他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费2.5万元。

   接到投诉后,象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到这家超市查封该批酒并抽样送金六福厂家检验,厂家鉴定这批酒为假酒。

   经过多次调解,该超市同意向消费者胡先生退还购买商品的费用以及赔偿款共计1.37万元。

   消协提醒:

   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要尽量到较大的超市、商场购买,索取发票并注明批次、批号;注意外包装新旧程度,密封是否良好,标志是否清晰等,一般来说,假酒瓶体外有磨损,包装盒发旧,缺少防伪标识;在酒楼饭店喝酒时要注意自己开酒瓶,名酒的瓶盖大都使用铝质金属防盗盖,其特点是盖体光滑、形状统一、开启方便、盖上的图案及文字整齐清楚、对口严密,若是假冒产品,酒瓶倒过来时往往滴漏而出,盖口不易扭断,而且图案、文字不清。

   案例八:“防癌”床垫坑爹

   去年,陈先生在南方大厦7楼的秀峰区桂捷电子科技营销中心,买了一张方缘牌托玛琳床垫,价格为4500元,当时没有开具发票。销售人员宣传,“床垫可以给人体供氧、清血,防止癌症”。

   陈先生购回家后,女儿陈女士查询后认为该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随即申诉到榕城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证明该营销中心确实存在对产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全额退还陈先生4500元,并接受秀峰工商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上交罚款15000元。

   消协提醒:

   购买保健品,不要迷信“权威专家”,要学会辨别真伪;谨慎参加保健品厂商组织的保健讲座;不要把健康完全寄托在保健品上;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不要迷信保健品、保健用品“治疗疾病”的神奇功效,以免贻误最佳治疗方案与时机,导致经济受损,病情加剧甚至危及生命。

   案例九:电热毯“热”过头

   去年,平乐县农机厂职工梁先生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了一条“舒婷”牌电热毯,给他的母亲使用。2013年3月14日凌晨3点左右,这条电热毯突然自燃起火,烧伤了老人右手,电热毯和两条棉被及床单均被烧坏。

   经消防部门勘察,梁先生家的电线电路一切正常,排除了电线短路及人为原因造成起火的可能。梁先生认为是购买的电热毯有质量问题,造成了老人烧伤,物品受损,生产厂家和百货商店应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经该县消协人员调解,百货商店一次性赔偿梁先生损失及医药费2000元。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使用电热毯、烤火器等取暖产品时,应当注意安全。如若发生意外,首先应该断电,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提供产品的正规发票向相关部门投诉。

   案例十:13岁少年买助力车

   去年4月25日,一名13岁的初中生偷偷拿了家里3000多元钱,到临桂县城人民路一家摩托车销售部花2900元购买了一辆48CC的助力摩托车,后又到一家摩托车修理部花600元,将此车改装成“打屁虫”。此后,孩子经常逃课,驾车外出玩耍。老师发现后,将此事告知了家长。

   家长认为,在没有大人知情、陪同的情况下,商家不应该将助力车卖给一个13岁的小孩。于是到销售助力车的商店要求退货。店老板认为,孩子买车应是经父母允许的,因此将车卖给了他。再者,此车已经被改装得面目全非,不能退。

   多次交涉未果,孩子家长到临桂县消费者协会二塘分会投诉。消协人员认为,案件中的购买人不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买的是金额较大,与生活、学习无关的助力摩托车,其买卖是不成立的。

   此外,根据交通法规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必须18周岁以上,并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资格。而商家明知购买人不满18周岁,仍然将车销售给他,存在明显过错。

   去年5月13日,经过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店家终于同意家长将此车的改装折除后,退回大部分购车款2420元。

   消协提醒:

   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营者应遵章守法经营,不要见利忘义。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以及价值较高的商品,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此外,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而擅自大额消费,减少消费纠纷。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记者阳颜 王欢 通讯员张玉保 周锦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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