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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规定遇欺诈至少获赔500元 记者展开维权试验

■核心提示

   4月28日,买奶茶时被商家多收了0.5元的郭先生拿到了对方赔偿的500元,由此成为叠彩区第一位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标准获赔的消费者。

   按照原《消法》,市民遇到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维权成功仅仅得到“退一赔一”的结果。而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遇欺诈,至少可以获赔500元。

   工商人员说,这条规定加大了对欺诈的惩罚力度,只要消费者证据充分维权成功,商家就得为短斤少两等不诚信行为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有利于打击短斤少两。

   案例

   遭遇“奶茶欺诈”消费者维权获赔500元

   4月14日,郭先生在胜利路的胜利网吧上网时,购买了一瓶标价为4元的奶茶,工作人员收费时却收取了4.5元。郭先生感觉受到了欺诈,到叠彩区工商局芦笛工商所进行投诉。

   次日,芦笛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前往网吧了解情况。网吧的负责人说,这种奶茶以前是4元一瓶,今年1月提价为4.5元一瓶,但郭先生所使用的电脑未及时更新,售价还是显示为4元一瓶。经执法人员解释,网吧负责人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愿意对郭先生进行赔偿。

   4月28日,芦笛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把网吧负责人支付的500元赔偿款,送到郭先生手里。而这500元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正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记者翻阅新《消法》看到,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芦笛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员说,对于商家的欺诈行为,原《消法》规定“退一赔一”。比较而言,消费者遇到小数额欺诈时,新《消法》规定的赔偿金额大了很多。

   但面对欺诈行为,特别是市场上常见的短斤少两行为,很多市民显得有些无奈。

   4月26日下午,张女士在正阳步行街的一家超市购买售价为5元一斤的青芒果。挑选好的青芒果由超市收银员过秤称重,显示重量为1.6千克、金额为16元。张女士付款离开后没走几步,就觉得有些不对劲。“芒果看上去不大,拿着也不重,怎么会有3斤多?”她返回超市请收银员再称一遍。

   “我们是实体超市,不会作假的。”收银员让张女士放心。但回家后,张女士用自家的秤核实,却发现芒果只有两斤出头。她很气愤,决定向商家讨说法。

   第二天,张女士又来到超市,提出退款。收银员对张女士所购的芒果再次称重,奇怪的是,这次青芒果的重量变成了1.1千克、金额成了11元。“同一袋芒果,同一个秤,称出的重量却不一样,这是怎么回事?”张女士提出质疑。收银员没有回答,但却主动表示可退还16元,并请她立刻离开。

   张女士想到,购物时没有向超市索要小票,如果提出索赔,估计也难以成功,只好离开了。但超市“淡定”的态度,让她很不服气。她将这段遭遇告诉记者,希望借助本报提醒市民多留心眼,不要被不良商家短斤少两的把戏欺骗。

   体验

   记者走访市场 用“第五十五条”维权

   记者了解到,缺斤少量的现象,不少市民都曾遭遇过,但往往因为涉及的数额较小,购买时又没有保留证据,往往以放弃维权或者维权受阻告终。

   消费者购物遭遇短斤少两,到底该怎样维权?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据,记者展开了一系列“维权试验”。

   ■买到“缩水芒果”获赔500元

   4月27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张女士所反映的那家超市购物。记者挑好几个青芒果后,售货员称重,商家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2.465千克,金额为24.65元。记者向收银员索要小票,对方以“水果不是烟、酒,没有条形码,不能打印小票”为由拒绝。记者提出手写票据,再次被收银员拒绝。“如果你非要票据,就别买了。”收银员说。最终,记者以24元的价格买下芒果。

   随后,记者把所购买的芒果拿到乐群菜市用公平秤称重,显示重量只有1.895千克。按照超市售价5元一斤,金额应为18.95元。超市没有提供小票,但记者将整个购买过程用手机录成了视频。

   4月28日上午,榕城工商所工作人员查看记者所拍摄的视频后,确认它可以作为投诉举证的有效证据。在工商执法人员调解的过程中,商家承认了自己缺斤短两的欺诈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商家应赔偿消费者500元。记者维权成功。

   4月30日中午,记者在桂林火车站附近的兴一佳超市购买了一个售价为5元一斤的香瓜,收银员称重时电子秤显示重量为0.98千克。在记者的要求下,收银员提供了一张购物小票。记者把购买的香瓜拿到公平秤上称量时,重量仅为0.74千克。

   昨天上午,记者拿着所购香瓜和购物小票到西门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虽然购买香瓜的小票保存完好,但香瓜已经存放了4天,因而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买卖双方达成了一致,超市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中“退一赔三”的规定给予记者40元的赔偿。

   也有市民因为短斤少两维权成功。昨天上午,市民史先生在火车站附近一家水果摊购买了售价为5元一斤的芒果4个,经营者的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4千克。史先生觉得不对劲,就向正在附近巡查的西门工商所执法人员求助。经执法人员再次称重,史先生所购的4个青芒果重量仅为2.97千克。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经营者自知理亏,不再争辩。最后,工商执法人员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责令经营者向史先生赔偿500元。

   ■证据不足难讨“说法”

   4月29日,记者从观音阁菜市门口一流动商贩处,花4元买了一斤青菜,经过该菜市场的公平秤再次称量,重量只有8两。因对方为流动摆摊,难以再次找到,无法维权。

   4月30日,记者来到广西师范大学北门某水果店,购买了售价为2.5元一斤的西瓜一个。水果店内称重时,重量为4.185千克,金额为20.925元,老板实收20元。但经乐群菜市公平秤验证,该西瓜重量为3.49千克,重量前后相差1斤左右。购买过程中,因水果店经营者无法提供打印小票,在记者的要求下,经营者手写了收据一张。购买的部分过程,被记者拍摄成视频。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三里店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查看记者提供的视频和票据后,判断记者投诉“证据不足”。“手写小票与物品相分离,视频拍摄也不完整,无法证明商家所售西瓜就是你所买的这个。”一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举证不足,倘若商家对买卖事实提出异议,工商部门也只能协调处理。

   4月30日,记者在桂林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水果店购买了售价为5元一斤的青芒果3个,商家的电子秤显示重量为3.365千克。记者以帮朋友购买为由,请经营者写一张收款单。经营者给了记者一张写有店名、收款金额、水果名称的单子。记者把3个芒果拿到乐群菜市的公平秤再次称重,重量为2.085千克。

   当天下午,记者将此事投诉到了西门工商所。昨天上午,西门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收款单为手写,且单子上没有注明购物日期等,难以作为维权的证据。记者的此次维权宣告失败。

   工商

   用新《消法》维权 学会举证是关键

   维权体验中,记者发现,维权是否成功取决于举证是否有力。工商执法人员也表示,用新《消法》维权,消费者学会举证是关键。

   对此,榕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证方法。

   消费者在超市或商场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要收据或发票,便于在遭遇欺诈后顺利维权。

   消费者在菜市场或路边小摊等流动摊点购买商品,商家无法提供小票或收据时,消费者最好是多留个心眼。以购买水果为例,消费者在菜市场购买水果后,最好到市场内的公平秤上称一称,发现短斤少两,马上就去找商家或者市场管理方维权。商家若不承认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一个袋子或者一张报纸,将刚刚购买的水果封存,并贴上写有购买时间、商品名称、重量、价钱等主要交易信息的纸条,买卖双方在纸条上签字,以便将其作为投诉的证据。另外,消费者还可以带着自认为有问题的商品,请商家一起到辖区工商所进行处理。

   “维权也要讲究时效性。”城南工商所所长董翔说,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存在问题之后,最好是当时就向商家反映问题,及时维权,切勿拖延时间。

   对于拍摄视频举证的方式,董翔说,目前拍摄视频维权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方式,只要消费者所拍摄的视频中,有商家的店名、售货员、实物、计量工具、买卖过程等关键信息,就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探讨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能否消灭短斤少两?

   部分消费者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索赔成功,这是否意味着“第五十五条”能成为消灭市场上短斤少两现象的“利器”呢?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压市场上短斤少两的现象,起到促进诚信经营的作用。”城南工商所所长董翔说。

   董翔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第五十五条”其实是在鼓励维权。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很高,比方说在市场买了一斤猪肉,到公平秤上一称,只有8两,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吃哑巴亏,不再追究,部分消费者会找到商家要求补足斤两。还有部分较真的消费者,会选择到辖区工商所进行投诉,提出索赔要求。按照原《消法》,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一”,消费者仅能得到几元钱的赔偿。而同样情况在新《消法》实施后,效果却大不一样:按照新规,商家首先得“退一赔三”,但此时又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商家需按“最低标准”赔给消费者500元。这就意味着,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也就相当于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仅仅为了一点短斤少两得来的小利去欺诈消费者,却可能面临着500元的赔偿,商家会思考这样做是否值得。”榕城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增大了对投机取巧商家的威慑力,无形中促进了商家的自律,促进诚信经营。

   尽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家诚信经营,但维权举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依然无法避免。

   榕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说,在日常接受的投诉中,一个难点就是举证的问题。换言之,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要拿出证据来,所以消费者维权的关键就是举证,而举证难让很多消费者维权进入困境。因为消费的过程不易固定,加上一些不良商家对欺诈行为不予承认,给消费者维权及工商人员的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针对部分不良商家短斤少两的欺诈行为,还需要计量部门对商家所使用的电子秤进行鉴定,这就牵涉到多部门联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大维权难度。

   “虽然举证、维权有难度,但大家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放弃。”董翔说,消费者的每一次维权行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也会促使商家的不良行为渐渐减少,久而久之,就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记者秦丽云 刘净伶 见习记者陈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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